中國文化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
第一條 |
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達成學校教育目標,培育學生運用知識服務社會之能力,培養質樸堅毅之品格,提升互助合作、誠信負責及關懷友善之公民素養,訂定「服務學習實施辦法」 以下簡稱本辦法 。 |
第二條 |
本校服務學習分類如下:
一、校園公共服務學習:係指由總務處規劃,從事實驗室管理、博物館服務志工、圖書館服務志工、校園環境維護、教室清潔管理、資訊服務支援、資訊技術支援、美工文宣設計、文書處理等協助行政或校園公共事務服務之服務學習等。
二、專業課程服務學習:係指於各系開設之課程中,融入服務學習教學方法,安排學生從事與課程相關之專業性或公益性服務之服務學習等。
三、學生課外服務學習:係指參與本校學務處或學生社團規劃辦理之平日社團服務學習隊、帶動中小學發展計畫服務隊、寒暑假假期服務隊、國際志工服務隊及學生自組服務學習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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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為有效推動服務學習,本校成立「服務學習委員會」,負責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服務學習實施計畫。
二、專業服務學習課程開課原則。
三、推動服務學習績優教師之獎勵辦法與選拔。
四、學生課外服務學習與校園公共服務學習之實施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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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 「服務學習委員會」由本校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各學院院長及學生代表一名共同組成之,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。 |
第五條 |
本校成立「服務學習中心」,由教務處、學務處、總務處等相關單位組成,各單位分工如下:
一、服務學習之規劃與推動由教務處負責。
二、專業課程服務學習開課原則之訂定與服務學習畢業資格之審定,專業課程服務學習教學助理之選訓及考核由教務處負責。
三、專業課程服務學習課程之開課與執行由各學系辦理。專業課程服務學習須經系課程委員會及相關會議通過後執行之。
四、學生課外服務學習實施計畫之訂定與推動由學務處負責。
五、校園公共服務學習之規劃與執行由總務處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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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大學部學生,於在學期間至少應參與二次「服務學習」,始得畢業。
「服務學習」得選擇完成第二條所定之任一項服務學習。
前項畢業資格應揭示於當年度之招生簡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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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修習專業課程服務學習者,應完成該課程所定之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至少18小時(含服務講習與反思),且該科成績及格,始認定其完成一次服務學習。
參與學生課外服務學習或校園公共服務學習者,應完成18 小時之服務學習活動(含服務講習與反思),始認定其完成 一次服務學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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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 學務處資源教室應規劃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服務學習,並輔導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服務學習。 |
第九條 | 開設專業課程服務學習之任課教師應於教學大綱中,明示該課程為服務學習課程,並說明服務準備工作、服務機構、服務內容、反思方式及成績評量方法。 |
第十條 |
開設專業課程服務學習之學系應於每年四月及十一月,將次學期專業課程服務學習之計畫,送教務處彙整後公布於服務學習專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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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 專業課程服務學習應置教學助理一名,協助教師聯繫服務機構、帶領學生從事服務、紀錄服務成果、維護課程專區資訊、協助考核及帶領反思之進行。 |
第十二條 | 學務處與總務處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完成次學期學生課外服務學習及校園公共服務學習之規劃,並於服務學習專區公布服務項目、內容及時間。 |
第十三條 |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應協助服務學習之推動,並輔導學生從事服務學習。 |
第十四條 | 專業課程服務學習之成績評量,由任課教師視課程及服務工作之性質訂定之。學生課外服務學習與校園公共服務學習之成績評量,以完成服務或講習時數者為通過,由學務處及總務處訂定評量單位及程序,彙整並登錄。 |
第十五條 | 教師開設專業課程服務學習或輔導學生從事服務學習之成效,得列入教師評鑑及升等之服務紀錄。推動服務學習績優之教師,由服務學習委員會訂定獎勵辦法予以獎勵。 |
第十六條 |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